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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基本特征的认定-西安刑事律师
来源:刑事法譚 | 作者:西安刑事律师 | 发布时间: 970天前 | 12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恶势力基本特征的认定


一、恶势力的组织特征

2018年《指导意见》第14条与2019年《意见》第6条均对恶势力的组织特征作了规定: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恶势力犯罪属于共同犯罪且具有一定的纠集性,因此,在人数要求上,恶势力一般要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为两人以上,而恶势力的最低人数至少要满足三人。2019年《意见》第6条还指出,作为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应当相对固定。而恶势力的其他成员应是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纠集者组织、策划、指挥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一定的延续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如果成员相对固定,即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不影响恶势力组织特征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二、恶势力的行为特征

2018年《指导意见》第14条与2019年《意见》第7、8、9条均对恶势力的行为特征作了规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暴力、威胁是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最为常见的手段。在认定恶势力的行为特征时,应当准确认定主要违法犯罪活动与伴随性违法犯罪活动:主要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以及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伴随性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仅仅是前述伴随性违法犯罪活动,并且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一本质特征,那么一般不宜认定为恶势力。对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通常是指两年内多次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为3次以上,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


三、恶势力的本质特征

恶势力的本质特征,也是危害性特征,系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体现了恶势力犯罪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为主,侵害的是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的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且具有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对于“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认定,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如果多名行为人“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又根据《意见》第5条的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综上所述,恶势力应当同时满足前述论及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以及本质特征,否则行为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仅能构成一般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