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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刑
来源: | 作者:西安刑事律师 | 发布时间: 1276天前 | 7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