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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来源: | 作者:西安刑事律师 | 发布时间: 971天前 | 11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包括四种类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普通诈骗罪是一般法,信用卡诈骗罪是特别法,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也应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即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得到了财产,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所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损害对方的财产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