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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及犯罪数额的计算-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刑事律师 | 发布时间: 970天前 | 12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及犯罪数额的计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职务犯罪中一个兜底性条款,其虽不如贪污、受贿案件常见,但在惩治职务犯罪中同样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办案人员应当掌握的重要罪名。本文将重点研究该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计算以及与隐瞒境外存款罪并存时的处理等问题。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支出”,是指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报酬的数额。


关于“不能说明”的含义,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身即为一种推定性犯罪,故其构成要件中的“不能说明”应做广义理解,不能仅以“说出”为限,应理解为“说出”并经司法机关“查明”。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不愿、不能说明差额部分的情形,也包括其“说明”后被证明是虚假的情形,还应包括监察机关及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差额部分来源的情形,这与立法目的也是相符的。


二、犯罪数额的计算


就查办难度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较贪污贿赂罪为易,但就其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来说,则相当烦琐复杂。《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了“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方式:《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


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将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现有财产、全部支出一并计算,再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2.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其财产、支出与收入之间差额的来源,故监察机关应查清其财产、支出和收入的数额,将各个方面做好归类,计算公式为犯罪数额=财产+支出-收入(合法收入+非法收入)。